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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纳税义务人的股东需要对纳税义务人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
     发布时间:2015/10/10    来源: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  阅读次数:1974
     

      《公司法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但并非所有的股东都是依照该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,也存在例外的情况。例如所得税税款清偿问题,如果遇到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欠税,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?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,进行简单分析。

      案例

      李某和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A公司,并由李某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13年因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,A公司所属B税务分局向A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欠税及滞纳金4万余元,并要求优先受偿。但因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实、完整的财务账册,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A公司的资产,无法清算。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,终结破产清算程序,并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请求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随后B税务分局向法院起诉,要求A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、余某连带清偿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4万余元。

     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、余某未能提供A公司真实、完整的财务账册,致使破产程序终结,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依法判决李某、余某偿还B税务分局税款及滞纳金4万余元。

      案件争议焦点

      股东李某、余某是否需要对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?

      《公司法》规定清算期间,公司依旧存续,待清算结束且申请注销公司后,公司才告终止。因此A公司在清算期间及注销公司登记前仍为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,应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纳税义务。

      本案中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是A公司而并非是李某、余某,税务机关依法不应向李某、余某追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。

       但法院之所以判决李某、余某就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,导致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主要文件等灭失,无法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这是因为公司股东未履行义务,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。

      B税务分局要求李某、余某所承担的是税款及滞纳金的连带清偿责任,而非直接要求李某、余某承担纳税义务,诉讼请求并无不当。而关于所欠税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,《破产法》有明确规定,确认破产人所欠税款为破产债权。

      律师分析

      法律小贴士

      通常人们会误以为股东仅有出资义务,至于管理公司主要财产、账册、主要文件等则应该是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、总经理、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。甚至有些股东出资后对公司经营不闻不问,待到发现问题时,公司早已人去楼空。有些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谎报主要财产、账册、主要文件等丢失,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。

     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,我们可以发现,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法律给予了他补救的机会。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虽然过程复杂,但总还是有弥补的办法。而作为股东在完成出资后:

       首先应当诚信经营,不要企图通过私藏、丢弃主要财产、账册、主要文件的方式来逃避债务。

       其次也应及时行使股东的权利,定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,必要的时候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。

       就算是对于投资是否亏损根本不在乎,但还是要给股东们提个醒,不要因为主要财产、账册、主要文件等丢失的原因,而背上其他不必要的债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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